两部“大法”三条新规 让妈妈不再担心奶粉安全

2017-05-03 浏览:14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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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修订,4月24日获表决通过。两部大法的修订中,其中有三条新规不约而同地关注了婴幼儿奶粉市场。对于这一安全至上的特殊食品,新规将从哪些角度从严监管,又剑指了哪些乱象?记者请业内人士和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新规一:备案制改注册制,品牌涨价别想“任性”

 还记得奶粉价格疯狂上涨的2011年吗?一些婴幼儿奶粉更换新包装或配方配合新国标进行优化或升级,涨价10%。一年一涨逐渐变成半年一涨甚至一季度一涨,更是有一些品牌“换包装”后涨价,理由是增加了“放勺子”的空间。一度,使中国成了婴幼儿奶粉价格全球最高的国家。

“以前奶粉企业常常以配方升级作为借口,大幅涨价。”上海市民任先生说,而是否真的升级,消费者很难发现。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消费者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品牌奶粉,不同城市价格不同,而配方和营养成分却没有本质区别。“企业有时会玩噱头,只对配方进行微调,就设置不同价位的销售策略,销往不同地区。”

上海食药监局副局长顾振华告诉记者,早在2014年,上海曾对本地多家婴幼儿奶粉企业的配方进行精简,对生产企业每一个配方逐一审核,不合理的或者成分功能相近的一律不予报备。最终3家企业原有300余种配方精简至30个左右,另1家企业只有4种配方。随着国家对婴幼儿奶粉的监管逐渐从严,并祭出反垄断调查等利器,近两年以“配方升级”为理由而涨价的奶粉企业逐渐减少。

而在此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更是明确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这意味着未来实施“注册制”后,对配方的管理更加严格,奶粉涨价将无法“任性”。“注册制意味着配方需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领取相关生产证后,才能生产。”国内乳业资深人士宋亮指出,靠多配方搞营销将比较困难。

新规二:允许贴牌与国际接轨,禁止分装控二次污染

记者发现,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对婴幼儿奶粉的管理,删去了“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但保留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这是对2013年九部委联合发布的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三不准”意见的重新梳理和制定。

2013年曝光的“美素丽儿”奶粉造假事件中,经销商就是在一非法改装点,拆封罐装的符合欧盟标准的奶粉,并在拆封后分装(混装)成光版铝箔装小袋,所幸查处及时,这些分装后的奶粉并未流入市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不过,贴牌生产却是国际惯例,此次并未下禁令。“我国乳业已完全与国际接轨,监管规律也应对等。”乳业高级分析师宋亮说,世界乳制品主产国不少品牌都是委托加工,品牌拥有者和生产者不是同一个人。而且就算严禁贴牌,品牌也可以通过和生产企业合资的方式规避监管政策。

业内人士同时指出,代工产品的如实宣传必须严控。曾经就有某牛初乳品牌谎称“原装进口”被工商部门处罚。而如果一些代工产品明明品牌历史很短,却宣传“百年乳业”、“历史久远”,或伪造品牌故事等,就应严格以虚假宣传查处。

 新规三:不得声称替代母乳,暗示性广告难“上线”

无独有偶,刚刚通过的新《广告法》中也对婴幼儿奶粉的广告乱象“出手”: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这一规定一度引发误解,认为是对婴幼儿奶粉广告全面下禁令,事实上业内人士指出,这其实是为了促进母乳喂养,严禁在奶粉广告中声称可以替代母乳。

早在1995年,我国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也就是说1段奶粉不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但是,不少婴幼儿企业仍在变相通过医务渠道、赠品、讲座等形式变相抢占“第一口奶”,并在宣传中暗示“接近母乳”:含有最接近母乳的生命起源因子、最为接近母乳的研究成果、亲近母乳配方……

2011年,原卫生部又发布《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营养成分接近母乳等类似表述;不得使用妇女哺乳形象;不得使用12个月以内婴儿的名义、声音和形象等内容。但由于诸多原因,至今这一规定尚未正式出台。

“新修订旨在从法律的高度,更有效地避免消费者被广告所误导。”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说,来自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的母乳喂养率为67%,2014年降至27.8%,远低于国际水平,且城市远远低于农村。母乳是孩子的最佳选择,在确实不能母乳喂养的情况下,才考虑婴儿配方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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