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行业协会商会寄予厚望!
2019-02-26 浏览:1400次
2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使政府决策更符合实际和民意。
在新闻通稿中,强调了“必须听取”这一表述,我们来分析为什么要用“必须”这一副词。根据总理的话,我逻辑归纳出了“四个需要”、“两个不能”:
一是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的需要。总理说:“市场经济活动复杂多变,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政府部门出台法规政策十分敏感,担心市场不透明、预期不稳定。今后制定涉企法规政策,必须事前倾听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给市场稳定的预期和信心。”
二是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的需要。总理指出,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因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把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贯穿全程,这是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三是制定的法规政策更有针对性的需要。总理要求,今后在法规政策制定前,要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急所需所盼,努力使拟制定的法规政策更有针对性。
四是提高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切实做到“阳光行政”的需要。总理要求,在制定过程中,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有代表性企业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要及时公布或反馈。要按照“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通过提高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切实做到“阳光行政”。
两个不能,分别是:一是法规政策的实施,不能打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计划,造成损失和浪费。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际设置缓冲期,为企业执行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是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能出现企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以致最终使法规政策很难实施。
“忽视市场主体的呼声,反过来就会被市场惩罚。”总理说。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政策制定层面,首次提出了“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并列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尝试。
“行业协会商会”被寄予厚望,但纵观近二十年来,行业协会商会的建设、发展和改革,却远远落后于“市场主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改革迟缓。目前,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方面,推动的只有“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和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再有业务主管单位,这两项改革举措。
二是立法停顿。不要说《商会法》,或《行业协会商会法》,就连《社会组织法》都喊了多少年,都没有纳入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之中。目前,唯一的希望,就是新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在2019年年内有可能公布实施。
三是监管不力。以往是行业协会商会“注册难”,由于有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机构的“双层管理”,业务主管单位的过度热情(或越俎代庖),民政机构监管基本上“无为无事”。随着,行业协会商会取消主管单位,放开注册,一时间,行业协会商会激增,出现了无序、竞争、相互攻击等乱象,民政机构也因人手等原因,监管不力。
四是生存困难,行业协会商会依附于市场主体,市场环境好的情况下,作为行业协会商会是高于或等同于市场主体的,而市场环境不好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商会“造血机制”缺失,自身生存就异常困难,要么违规操作,铤而走险;要么成为企业附庸,谁出钱多为谁服务,成为某个或少数企业的政府事务部门;要么艰难维持,靠天混日;要么名存实亡,成为僵尸商协会。其客观性、中立性、代表性,无从谈起。
这次“行业协会商会”被寄予厚望,对行业协会商会来说,这是好事、大事、喜事,但行业协会商会不同于市场主体(企业),如何正视、克服和挑战,自身遇到的“困境”、“大山”和“难关”,也是每个协会人、商会人都应该考虑的,值得深思的,并为之不懈努力的。
作者:高健淇,北京省级商会秘书长,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行业协会商会”课题组成员,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中国实学研究会会员,多家商会类报纸期刊、新媒体特约撰稿人。
来源:商会论语
2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使政府决策更符合实际和民意。
在新闻通稿中,强调了“必须听取”这一表述,我们来分析为什么要用“必须”这一副词。根据总理的话,我逻辑归纳出了“四个需要”、“两个不能”:
一是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的需要。总理说:“市场经济活动复杂多变,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政府部门出台法规政策十分敏感,担心市场不透明、预期不稳定。今后制定涉企法规政策,必须事前倾听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给市场稳定的预期和信心。”
二是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的需要。总理指出,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因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把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贯穿全程,这是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三是制定的法规政策更有针对性的需要。总理要求,今后在法规政策制定前,要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急所需所盼,努力使拟制定的法规政策更有针对性。
四是提高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切实做到“阳光行政”的需要。总理要求,在制定过程中,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有代表性企业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要及时公布或反馈。要按照“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通过提高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切实做到“阳光行政”。
两个不能,分别是:一是法规政策的实施,不能打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计划,造成损失和浪费。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际设置缓冲期,为企业执行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是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能出现企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以致最终使法规政策很难实施。
“忽视市场主体的呼声,反过来就会被市场惩罚。”总理说。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政策制定层面,首次提出了“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并列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尝试。
“行业协会商会”被寄予厚望,但纵观近二十年来,行业协会商会的建设、发展和改革,却远远落后于“市场主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改革迟缓。目前,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方面,推动的只有“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和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再有业务主管单位,这两项改革举措。
二是立法停顿。不要说《商会法》,或《行业协会商会法》,就连《社会组织法》都喊了多少年,都没有纳入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之中。目前,唯一的希望,就是新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在2019年年内有可能公布实施。
三是监管不力。以往是行业协会商会“注册难”,由于有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机构的“双层管理”,业务主管单位的过度热情(或越俎代庖),民政机构监管基本上“无为无事”。随着,行业协会商会取消主管单位,放开注册,一时间,行业协会商会激增,出现了无序、竞争、相互攻击等乱象,民政机构也因人手等原因,监管不力。
四是生存困难,行业协会商会依附于市场主体,市场环境好的情况下,作为行业协会商会是高于或等同于市场主体的,而市场环境不好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商会“造血机制”缺失,自身生存就异常困难,要么违规操作,铤而走险;要么成为企业附庸,谁出钱多为谁服务,成为某个或少数企业的政府事务部门;要么艰难维持,靠天混日;要么名存实亡,成为僵尸商协会。其客观性、中立性、代表性,无从谈起。
这次“行业协会商会”被寄予厚望,对行业协会商会来说,这是好事、大事、喜事,但行业协会商会不同于市场主体(企业),如何正视、克服和挑战,自身遇到的“困境”、“大山”和“难关”,也是每个协会人、商会人都应该考虑的,值得深思的,并为之不懈努力的。
作者:高健淇,北京省级商会秘书长,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行业协会商会”课题组成员,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中国实学研究会会员,多家商会类报纸期刊、新媒体特约撰稿人。
来源:商会论语